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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何是5000元起征点?透视个税法修改的背后深意

时间:2018-6-26 12:28:32    

“此次起征点提高的幅度力度很大。”王雍君对本刊记者分析说,起征点能否照顾到社会群体的基本生存,是个人所得税是否公平的体现,而公平是税制的生命。起征点的提升会惠及所有纳税人,尤其对低收入群体有利。“起征点提升到5000元体现出了不能侵蚀个人基本生存的理念,是对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。”

迈出综合征税重要一步

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,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,实行不同征税办法。按照“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”的要求,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,草案将工资、薪金所得,劳务报酬所得,稿酬所得,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(以下称综合所得)纳入综合征税范围,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,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,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。

从国际上看,个人所得税制主要分为综合个人所得税制、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三种模式。王雍君指出,综合与分类相结合,这是世界各国比较通行的征税模式。此次修法将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,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,标志着我国的税收征收向着综合方向前进了一步。

“综合征税带来的好处是明显的。”王雍君说,这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。从分类征收变为综合征收后,就不需要对每一条渠道都掌握。而此前对不同来源的收入在税率上区别对待,也未能体现能力公平。刘尚希也表示,草案考虑了收入多样化的实际情况,更加接近、符合社会的预期。实行综合征收,能够更好堵住高收入者避税的漏洞。

李万甫进一步为《?望》新闻周刊记者分析说,过去劳动性所得缴税按月由单位代扣代缴,由于不同的月份收入有高有低,税收的征缴并不均衡。现在综合计税后实行一扣一缴,在年初进行预缴,到年底后进行申报,税务部门汇算清缴后实行多退少补,有效解决了不同月份收入不均所带来的缴税极高极重的情况。“综合计税尽管并没有一步到位,但4项劳动所得占到了个税收入的70%左右,可以说是抓住了当前税负不平衡的主要矛盾和问题。”

两大亮点共同突出“获得感”

税率结构的优化调整是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亮点之一。

综合所得税率方面,以现行工资、薪金所得税率(3%至45%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)为基础,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,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。

具体为:扩大3%、10%、20%三档低税率的级距,3%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,现行税率为10%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%;大幅扩大10%税率的级距,现行税率为20%的所得,以及现行税率为25%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%;现行税率为25%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%;相应缩小25%税率的级距,30%、35%、45%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。

经营所得税率方面,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,保持5%至35%的5级税率不变,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,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。

王雍君告诉《?望》新闻周刊记者,无论是拓宽相关税率的级距,还是降低较低档所得的税率,都是从整体上降低公民的税负,有力解决了整体税负尤其是工薪阶层税负偏高的问题,同时也意味着个人所得税更多向中高收入群体延伸,有助于扭转收入分配不公的情形,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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